移民行政 115 年行政法研究考古題(共 3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immigration-administration/115-%E8%A1%8C%E6%94%BF%E6%B3%95%E7%A0%94%E7%A9%B6 第 1 題 甲公司(下稱甲)之工廠位於A 直轄市境內,某日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下稱A)查獲該工廠所排放之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且嚴重污染河 川。A 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 條第1 項及第40 條第1 項規定,命該工 廠停工。甲因工廠被迫停工,無法正常生產與出貨,每日損失額達新臺 幣X 萬元。甲認為其工廠所排放之廢水符合放流水標準,A 所採之廢水 樣本係周邊其他工廠所排放,A 之採樣有誤。試問:甲應如何救濟,始 得充分保護自己的權利?(35 分) 相關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7 條第1 項規定:「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 流水標準。」第40 條第1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 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 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 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行政院112 年8 月18 日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 號公告:水污染防治法第3 條所 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 年8 月22 日起改由「環境部」管 轄。 第 2 題 行政機關得否以電子傳遞方式作成行政處分?因應數位時代與人工智 慧之到來,行政程序法有無需修正之處?若有,試舉三者為例;若無, 亦請說明理由。(30 分) 第 3 題 甲為某機關公務人員,某日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路口時與乙駕駛之 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經警員到場處理,並以酒後駕車、車禍肇事、酒 測值達每公升0.29 毫克之違規事實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甲涉犯刑法第 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酒後駕車罪,經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 獲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 個 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 萬元;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高等 檢察署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試問:甲是否會因為此一違規事 實而受到行政秩序罰或紀律懲戒罰?(35 分) 相關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 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 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 定標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第2 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 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