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112 年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judicial-affairs-legal/112-%E5%BC%B7%E5%88%B6%E5%9F%B7%E8%A1%8C%E6%B3%95%E8%88%87%E9%9D%9E%E8%A8%9F%E4%BA%8B%E4%BB%B6%E6%B3%95 第 1 題 債權人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所有 之A 土地,臺北地院就A 土地經3 次拍賣無人應買,臺北地院依強制 執行法第95 條第1 項公告,得自民國111 年5 月28 日起至同年8 月28 日止,依第3 次拍賣條件應買。甲於同年6 月2 日依同條第2 項規定聲 請停止變賣,另行減價拍賣,臺北地院於同年8 月20 日進行特別變賣 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甲於該日表明願以拍賣底價承受,並 表示不以其應受分配款折抵價金,惟並未依限繳納價金。問:臺北地院 應如何進行後續之執行程序?(25 分) 第 2 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民國112 年6 月6 日,就債權人 甲聲請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A 土地進行拍賣,並酌定保證金為新臺幣 50 萬元,第三人丙以臺灣銀行簽發記載受款人為丙,惟丙未為背書之 該支票充當保證金而參與投標,且出價最高,此時彰化地院應如何處 理?(25 分) 第 3 題 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7 年7 月7 日,到期日為同年9 月9 日,面額新 臺幣200 萬元,記載受款人為乙,付款地為臺中市之本票1 張(下稱系 爭本票),先經丙背書後,再由甲交付乙。系爭本票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 乙於112 年5 月5 日持系爭本票,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 院)裁定許可對甲、丙為強制執行,甲、丙均為時效消滅之抗辯。問: 臺中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第 4 題 甲於民國105 年9 月9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簽交同 額本票1 張及以其所有坐落臺中市之A 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00 萬元(下稱系爭抵押權)以為擔保,甲屆期未為清償,乙乃以該本票及 抵押權之證明文件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准許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臺中地院拍賣A 土地。 甲於執行程序進行中,以該本票債權業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系 爭裁定之執行力亦確定不存在,不得再為強制執行為由,向臺中地院聲 明異議。乙又提出借據為債權證明文件,另向臺中地院聲請准許拍賣A 土地之裁定。問:臺中地院就該聲請應如何處理?(25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