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113 年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judicial-affairs-legal/113-%E7%A0%B4%E7%94%A2%E6%B3%95%E8%88%87%E6%B6%88%E8%B2%BB%E8%80%85%E5%82%B5%E5%8B%99%E6%B8%85%E7%90%86%E6%A2%9D%E4%BE%8B 第 1 題 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債權人乙於民國(下同)112 年7 月 12 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宣告甲破產,臺北 地院於同年月20 日裁定宣告甲破產,並為破產法第64 條規定之處置, 嗣乙於同年8 月8 日具狀撤回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臺北地院應如何處 理?(25 分) 第 2 題 債權人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6 月6 日,獲得債務人乙應給付借款新 臺幣500 萬元之確定終局判決,惟未據之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另一債 權人丙於同年7 月7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宣告 乙破產,臺北地院於同年月15 日裁定宣告乙破產,選任丁為破產管理 人,並定申報債權之期間至同年9 月9 日止,甲迄同年10 月10 日始向 丁申報上揭借款債權,該借款債權得否就破產財團受清償?(25 分) 第 3 題 破產法第149 條前段規定破產債權人,其債權未能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受 清償之部分,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 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其 法律效果各如何?(25 分) 第 4 題 更生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扣除支出無餘額,但有1 張解約價值新臺幣(下 同)60 萬元之投資型保單,經其提出更生方案: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 60 期;並陳明:每期除就月收入提出1 元外,另就保單價值60 萬元攤 提於60 期清償,每期清償1 萬1 元。該更生方案經送債權人書面表決 而未可決,則法院可否就該更生方案逕行認可?(25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