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115 年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judicial-affairs-legal/115-%E5%BC%B7%E5%88%B6%E5%9F%B7%E8%A1%8C%E6%B3%95%E8%88%87%E9%9D%9E%E8%A8%9F%E4%BA%8B%E4%BB%B6%E6%B3%95 第 1 題 乙以其為丙所有之A 房地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抵押權 人,抵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下同)110 年6 月1 日至114 年5 月31 日, 檢附丙於111 年間所簽發面額1200 萬元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為 債權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並獲准許。嗣甲於112 年11 月7 日持該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提出丙自111 年至112 年 間,陸續擔任丁對乙所負共10 筆、合計2000 萬元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而 簽立之租賃合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等(合稱系爭合約)文件,主 張其已自乙受讓執行名義所載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擔保債權, 系爭合約債權均為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屆期尚有1000 萬元及利 息未獲清償,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A 地。丙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甲提 起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請回答下 列問題: ㈠執行法官為調查A 房地之實際狀況、使用情形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 情事,得以何等方式為之?若丙任意拒絕陳述或為虛偽陳述,執行法 院得為如何之處理?(10 分) ㈡若上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丙已獲勝訴之確定判決,其乃 聲明異議,請求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甲則向執行法院陳明乙對丙 之系爭合約債權,業經同判決以其屬擔保債權,且至少尚有1000 萬元 之債權未獲清償為由,駁回丙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訴(尚未確定)。 執行法院得否依丙之聲明異議,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15 分) 第 2 題 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A屋租賃契約,租期自民國(下同)114 年9 月 1 日至同年12 月31 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5,000 元,該租約 並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下稱系爭公證書),載明:「乙應於租期屆滿後 交還A屋,如不履行即應逕受強制執行」(下稱系爭約款)。嗣於租期屆 滿時,甲、乙合意依原租賃條件展延租期至115 年4 月30 日。乙於115 年 4 月30 日後仍拒不交還A屋,請回答下列問題: ㈠公證書得否作為執行名義?系爭公證書是否具有執行力?(13 分) ㈡甲持系爭公證書,於115 年5 月5 日聲請執行法院為令乙返還A屋之 強制執行,乙對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得否尋求如何之救濟?(12 分) 第 3 題 乙公司之股東甲已持有乙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達8 個月,依公 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乙公司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請回答下列問題: ㈠請分別說明管轄法院認甲之聲請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者,法院應如何處理? (8 分) ㈡乙公司得否對於法院選派丙作為檢查人之裁定,主張法院在選派前並 未訊問丙,程序顯有重大瑕疵,而提起抗告?(17 分) (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百分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 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第 4 題 執票人甲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就發票人乙(住所在士林)、簽發面額 新臺幣168 萬元之本票,聲請管轄法院裁定為強制執行,請回答下列問題: ㈠請問本件情形之聲請費如何為具體繳納與負擔?(10 分) ㈡若乙於發票後即死亡,甲可否援用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對乙之繼承 人丙聲請執行裁定?(15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