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97 年強制執行與非訟事件法考古題(共 3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judicial-affairs-legal/97-%E5%BC%B7%E5%88%B6%E5%9F%B7%E8%A1%8C%E8%88%87%E9%9D%9E%E8%A8%9F%E4%BA%8B%E4%BB%B6%E6%B3%95 第 1 題 乙銀行對甲取得拍賣抵押物之執行名義,丙銀行對甲取得100 萬元支付命令之執行 名義。 ㈠乙對甲所有為抵押標的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甲否認乙對之有抵押關係存在, 隨即提起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若甲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禁止乙行使 其抵押權,法院應如何裁定?假設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後,執行法院應 否停止執行?(10 分) ㈡乙對甲所有為抵押標的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丙就甲對丁之薪資聲請強制執行, 甲對丁薪資之3 分之1 經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再發收取命令。嗣甲聲請進行更 生程序,經債務清理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甲未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執 行法院應否停止執行?(15 分) 第 2 題 甲因向乙銀行借款,邀其妻丙為連帶保證人,且提供其所有之Α房地與丙所有之B 房地為共同擔保,於民國96 年5 月1 日為乙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1200 萬元之抵押權。甲嗣於同年6 月1 日將A房地出租於丁,租期3 年,每月租金 3 萬元。甲另於同年7 月1 日代理丙將B房地出租於戊,租期2 年,每月租金2 萬 元。97 年1 月25 日,庚主張丙積欠伊合會會款,而聲請假扣押執行獲准,經辛法 院對B房地之租金債權發扣押命令,戊則於97 年1 月31 日收受該扣押命令未聲明 異議。詎甲亦無力清償債務,乙銀行分別對甲、丙取得支付命令確定之執行名義、 對B房地則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名義,並於97 年6 月1 日執上開執行名義 向辛法院聲請對甲、丙強制執行。發生下列情形,辛法院應如何處理,試附理由扼 要說明之。 ㈠辛法院於97 年7 月1 日查封B房地,乙銀行即聲請辛法院執行B房地之租金債 權。(8 分) ㈡辛法院訂於97 年10 月1 日下午3 時進行A房地之第一次拍賣程序,拍賣公告載 明「A房地現為丁基於租賃契約關係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甲於同日上午10 時具狀向辛法院表明:丁因遷居他處,與伊合意提前解約,且將A房地返還予伊 等情,並提出A房地搬空之照片數張為證。(5 分) ㈢辛法院訂於97 年10 月21 日下午3 時進行B房地之第二次拍賣程序,唯一出價 之癸因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當場請求辛法院准許明日一早補正。(5 分) ㈣乙銀行聲請對甲因繼承而與丑等7 人就C房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為強制執行(請說 明辛法院應如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及該強制執行程序之可能限制)。(7 分)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科 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3 題 A 婚前與H 為男女朋友,過從甚密,雙方言明不生育。惟H 在友情結束後五個月產 子X。不久,A 與B 結婚。婚後,長子C、長女D 及次子E 先後於1961 年、1963 年及1970 年出生。1990 年A 不告而別,數年音訊全無。B 與長女及次子同住。 C 於1991 年與F 結婚,育有一女G。2000 年C 因交通事故死亡。F 再婚,G 隨母 生活。 2008 年6 月底因媒體報導,D 得知A 在中國暴斃於旅舍。B 在D、E 及F 之陪同下, 赴中國認屍並火化遺體,回台後,即辦理死亡(除戶)登記。 已知B、D、E 所居住之房屋與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A,該不動產設有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之最高金額為新台幣3000 萬元,抵押權人為L 銀行。 試問: ㈠A 死亡後,L 如何實行抵押權?法院對於L 之聲請,應如何處置?(25 分) ㈡E 不知A 生前是否負有債務,單獨決定限定繼承,法院受理該事件時,應為如何之 處置?法院對限定繼承事件與拋棄繼承事件所為之處置在法律性質上有無不同?設 X 向B、D、E 主張其有繼承權(因H 告知,A 為其生父),其是否當然成為本非 訟事件之關係人?理由何在?又F 與G 在本事件中是否為關係人(形式或實質)? 請附理由。(25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