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高普考/地特) 105 年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land-administration/105-%E6%B0%91%E6%B3%95%E7%89%A9%E6%AC%8A%E7%B7%A8%E6%A6%82%E8%A6%81 第 1 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塊土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㈠何謂應有部分?(10 分) ㈡甲未經乙、丙同意,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轉讓給丁是否有效?(5 分) ㈢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擔保欠戊之新臺幣(下同)一百萬 元債務?(5 分) ㈣甲可否將其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地上權供庚使用?(5 分) 第 2 題 何謂取得時效?在已為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上,可否因時效完成而取得不動產物 權?(25 分) 第 3 題 甲於今年元旦參加升旗典禮時遺失其勞力士手錶,隔日被乙拾獲,乙隨即將該只手 錶以二千元代價賣給收購二手商品之丙,丁於今年暑假期間在跳蚤市場向丙以二萬 元代價購得該只手錶。今天甲在路上看到丁戴著他所遺失之勞力士手錶,甲可否向 丁要求返還其手錶,丁又該如何抗辯?以民法物權編之規定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第 4 題 甲因缺錢而向乙銀行貸款五百萬元,並以其所有之三層樓A 屋設定抵押權擔保該筆 貸款,嗣後因其子女長大致三層樓A 屋不夠使用,而在A 屋上增建一間套房,最後 因甲無力清償乙銀行之貸款,乙銀行為實行其抵押權而向法院請求拍賣A 屋加上套 房全部,並就其賣得價金之全部主張優先受償,有無法律上理由?(25 分)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