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高普考/地特) 108 年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land-administration/108-%E6%B0%91%E6%B3%95%E7%89%A9%E6%AC%8A%E7%B7%A8%E6%A6%82%E8%A6%81 第 1 題 甲登記為A 地所有人。甲出賣且交付A 地於乙。乙隨即出賣且交付A 地 於丙。試問:甲請求丙返還A 地於自己,有無理由?(25 分) 第 2 題 甲登記為A 地所有人。A 地市價新臺幣(下同)6 千萬元。乙對丙負有 6 千萬元借款債務。甲於A 地上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用以擔保乙對丙 所負之該筆借款債務。丁與丙訂立連帶保證契約,用以擔保乙對丙所負 之該筆借款債務。乙屆期遲未清償對丙所負之6 千萬元借款債務。丙請 求丁履行保證債務。丁以6 千萬元清償對丙所負之保證債務。試問:丁 就此對甲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 分) 第 3 題 甲登記為A 屋所有人。乙以自己之材料,承攬甲A 屋的重大修繕,約定 報酬若干元,且報酬包括材料費在內。乙完成A 屋的重大修繕工作。試 問:乙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償還材料之價額,有無理由?(25 分) 第 4 題 甲、乙與丙登記為A 地之分別共有人,應有部分各3 分之1。甲、乙與 丙就A 地成立分管契約,約定由丙占有、使用收益與管理A 地。該分管 契約業經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丙出賣且移轉其A 地之應有部分,以及交 付A 地於丁。丁因此占有、使用收益與管理A 地。甲請求丁返還A 地 於共有人全體,有無理由?(25 分)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