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 115 年土地法規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land-agent/115-land-law 第 1 題 假設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 考量土地開發效益,擬將A 地全部設定「地上權」給丁建設公司,惟 丙堅決反對。試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規定申論下列問題: ㈠甲、乙得否未經丙同意,逕行將A 地設定地上權予丁?其多數決之法 定門檻為何?(10 分) ㈡若甲、乙依法將A 地設定地上權予丁,對丙應依法踐行何種事前程序 與連帶清償責任?於辦理登記時,地政士須協助甲、乙提出何種證 明?(15 分) 第 2 題 試比較土地徵收條例之「區段徵收」(以申請發給抵價地為例)與平均地 權條例之「市地重劃」,當原土地上有「設定抵押權」時,兩法規對於抵 押權的處理程序與權利轉載機制上有何差異?若因開發致無法達到設 定目的或未受土地分配時,權利人得如何主張權益?(25 分) 第 3 題 地政士受委託辦理各項地政業務,應嚴守紀律並親自執行,以維護不動產 交易安全。試依地政士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㈠地政士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在那些法定例外情形下,得將 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又若僅係向登記機關辦理「送件及領件」 工作,依法得由具備何種資格之「登記助理員」為之?地政士僱用該 助理員之人數上限為何?(15 分) ㈡若地政士未親自執行業務,且將其執業名義借給他人使用(允諾他人 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此屬法規明文禁止之行為。違反此規定情節重 大者,主管機關依法得施以何種懲戒處分?(10 分) 第 4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當國家徵收私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若為部 分徵收,原所有權人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其殘餘部分。 試依該條例之規定,申論下列事項: ㈠原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之「法定具體事由」為何?其提出申請之 「法定期限」與「法定方式」為何?(15 分) ㈡若原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後欲反悔撤回,依法應於何種「期限與方式」 為之?經核准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依法應給予何種補償?(10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