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高考/地特/升等) 94 年法理學考古題(共 3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legal-affairs/94-%E6%B3%95%E7%90%86%E5%AD%B8 第 1 題 拉德不魯Gustav Radbruch(1878-1949)主張:「某一法律可能內容違背正義與公 義,此時就必須宣告這些法律沒有效力。這些法律原則高於制定法。違背這些原則 的法律就不具有效力。這些原則稱之為自然法或理性法。」試依己見,評論此一見 解。(40 分) 第 2 題 試論「擬制」的意義與界限,並舉例說明之。(30 分) 第 3 題 某富商妻因手術致無法懷孕,甲因代價優厚,故為富商及其妻擔任代理孕母。試問: 代理孕母甲在緊急避難狀態下,墮胎是否合法,其法理基礎為何?(30 分) 參考條文: 刑法第二八八條 Ⅰ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Ⅱ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Ⅲ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Ⅰ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 康者。 刑法第二十四條 Ⅰ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 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Ⅱ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六、代理孕母:指接受受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植入其生殖器官並代為孕 育生產胎兒者。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