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 111 年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考古題(共 2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notary-public/111-non-litigation-civil-procedure 第 1 題 債權人甲主張債務人乙於民國107 年2 月15 日向甲借貸新臺幣(下同) 600 萬元整,借款期限2 年,並以乙所有A 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之。乙於 借款期限屆至未返還借款,甲因而於110 年5 月25 日向管轄法院聲請為 拍賣抵押物裁定,同年8 月10 日法院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問: ㈠若甲另於110 年9 月5 日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系爭600 萬元借款, 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㈡若甲另於111 年6 月4 日以相同事由再次聲請法院准予拍賣系爭抵押 物,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㈢如乙對於甲於110 年5 月25 日聲請之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於抗告 審級中,乙抗辯其已清償該筆借款,抗告法院得否改行言詞辯論程序, 並對於該清償抗辯為實體審理?(20 分) 第 2 題 關於非訟程序之舉證,試以法律規定或證據法理說明以下二問題: ㈠非訟事件法是否存在主觀舉證責任?非訟事件法中對於待證事實有 規定須釋明者,試說明其證明度與證明之證明度有何不同?(25 分) ㈡對於法院公證人所作成之公證書與對於某私文書之認證,其二者在其 後發生相關訴訟時,若被提出為證據,其各具有如何之形式證據力或 實質證據力?(25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