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 115 年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考古題(共 2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notary-public/115-non-litigation-civil-procedure 第 1 題 甲、乙、丙共有A 屋,應有部分各1/3,而A 屋所坐落之B 地則由乙、 丙各依1/2 之比例共有;A 屋、B 地位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 內,甲、乙、丙則居住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內。乙、丙以多 數決成立共有房地使用管理決定(下稱「系爭決定」),決議:「A 屋、B 地均由乙全權使用管理出租,包含修繕、招商、共同費用支出及管理人 之管理報酬,A 屋、B 地所生一切使用收益,扣除前述相關費用、報酬 後,依A 屋、B 地價值占全部不動產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但若各共有 人對相關費用、報酬有反對意見,則待爭議結束後,管理人再行分配」。 乙乃將A 屋出租予他人,每月收取新臺幣7 萬元租金。甲則認為系爭決 定等同賦予乙恣意決定管理費用、管理人報酬,以拖延甚或免除分配租 金收益之地位,且A 屋租金收益之分配,應僅由A 屋共有人共享,不應 納入B 地價值而為計算,而有顯失公平之處,擬依民法第820 條第2 項 規定聲請變更系爭決定。試問: ㈠甲應向何法院聲請變更系爭決定?(25 分) ㈡甲之聲請,得否僅列乙為相對人?(25 分) ㈢如法院以系爭決定非顯失公平為由,駁回甲之聲請,其裁定未據抗 告而確定。甲得否以該裁定不當為由,聲請同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25 分) 第 2 題 甲法人列乙補習班、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命⑴乙補習班給付新臺幣 (下同)500 萬元予甲法人,及⑵乙補習班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上⑴金額 時,丙就不足額部分負連帶責任,主張:「乙補習班係由丙、丁、戊三人 合夥設立經營之事業,丁為其負責人。乙補習班與伊簽訂特約商店約定書 (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系爭契約所載信用卡持卡人以簽帳方式支付購 買商品及服務之款項,於乙補習班請款後,伊即將該簽帳款項撥付之。詎 伊撥付500 萬元後,乙補習班無預警歇業,持卡人因向乙補習班所購買 之商品或服務未獲給付,乃要求發卡銀行扣除簽帳款,依系爭契約相關約 定,乙補習班即應還款予伊。又依民法第681 條規定,乙補習班之財產不 足清償時,合夥人丙應就不足額部分對伊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上開契約 約定及民法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試問:甲法人於乙補習班之外,另列 丙為共同被告,此部分之訴訟,是否合法?(25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