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 115 年中華民國憲法考古題(共 3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notary-public/115-roc-constitution 第 1 題 退撫新制施行前:依附表一規定及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給與發給。 第 2 題 退撫新制施行後: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給與基準如下(如附表三): 一、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 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點五個基數。其退伍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 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退休俸: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服役期間最後五分之一 年資之本俸平均數加一倍為基數,其年資以月計算,畸零日數不予採計,換算後取 整數月。服役滿二十年者,應核給俸率百分之五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 二,但軍官核給俸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九十為限,士官核給俸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九十 五為限。其退伍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第 3 題 贍養金: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最後在職本俸加一倍為基數,給與百分 之五十。 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給與基準計算之每月支領退休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 合計數額,未超過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給與基準計算之退休俸者,按原核計數額發 給;超過者,其二者間之差額自施行日起十年內,分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調降 方式如附表四。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退伍者,其退休俸之給與,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 加一倍為基數內涵。但依前項規定調降差額時,不得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 合計數額。原支領金額低於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按原支領金額支 給。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現役已符合法定支領退休俸條件或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 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退伍者,其退撫新制施行後退休俸之給與, 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支領或第二款、第三款擇領退伍金者,退撫 新制施行後之服役年資,每增一年加發零點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伍金,最高加給十個 基數為限。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擇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者,退撫新制 施行後至本條例修正施行日止之服役年資,每增一年加發零點五個基數之一次退 伍金,最高加給十個基數為限。 憲法保障人民有積極之言論發表自由,請問:⑴憲法是否同時也保障人 民有不表意的自由?⑵如果人民因刑事誹謗事件損毀他人名譽確立,被 法院判決,應自費刊登判決全文,以表示對名譽受損害人回復名譽之方 式,是否屬於「適當」的方式?請從憲法觀點,分析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與憲法法庭不同之見解。(30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