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 94 年民法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notary-public/94-civil-law 第 1 題 民國60 年甲將自己之房地出賣於乙,契約僅謂甲應儘速對乙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惟甲在此之前因積欠丙貨款,甲之該房地遭丙假扣押,致未能如期辦理登記。民國 80 年,乙獲悉該房地之假扣押已在民國68 年撤銷,乃於80 年向甲請求辦理登記, 並要求甲應對自己就遲延登記,負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甲除對乙主張遲延登記為 不可歸責於自己之外,並表示乙之兩個請求權皆已罹於時效,而拒絕給付。問本案 甲、乙之主張孰為依法有據?(25 分) 第 2 題 甲於民國75 年向乙表示願贈土地A,乙表示同意,雙方並立有書面,惟甲卻一直未 將所有權移轉於乙。民國84 年A 地遭政府徵收,甲領得補償金200 萬元,乙則於民 國91 年死亡,乙之子X、Y 找到甲、乙所立契約書,憑以向甲請求移轉A 地於自己, 甲以該地已遭徵收為不能給付,並謂受贈人為乙非X、Y 而加以拒絕,X、Y 則改向 甲請求應向自己給付其所領之徵收補償金,甲亦以其請求權已逾時效而加以拒絕。 問本案甲與X、Y 間之主張,孰為有理?(25 分) 第 3 題 甲有已登記所有權之土地及其上未登記產權之房屋。民國50 年,甲、乙通謀意思表 示由甲將之出賣予乙,惟次年乙死亡,甲之房地由不知詳情之A(A 為乙之子)所 繼承。民國60 年,A 以其地向善意之銀行丙設定抵押融資百萬,並將房屋出租於善 意之丁。民國72 年,甲由國外回來,向A、丙、丁主張,甲、乙之行為為通謀虛偽 行為,其等對上述房地均無任何權利,而請求A、丙應塗銷登記,並請求丁應返還 房屋。A 則主張甲之塗銷登記請求權及標的物之返還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何況自己已因取得時效之完成而可登記為房屋所有人。丙、丁則主張自己為善意取 得物權,故亦拒絕甲之所請。問本案甲、A、丙、丁之說孰為有理?(25 分) 第 4 題 甲女與乙、丙、丁三男相交而致懷孕。甲以丙家富有且丙父係為知名人士,乃強謂 其係由丙受孕,而強使丙與自己結婚。惟婚後丙見甲所生之女X 與自己長像迥異, 懷疑並非自己所生。甲丙婚後第二年,丙與戊女相愛且生下一子Y,丙雖甚喜愛, 且定期供給其生活所需,但又不敢正面認領。Y 生下兩年半後,X 經DNA 比對,證 實非丙所出,反而係乙所生,丙主張自己係被甲女所詐欺始行結婚,自己本無與甲 結婚之本意,而訴請結婚無效,並提出否認X 之訴,而戊亦請求丙應認領Y。問本 案,丙與戊之請求是否依法有據?(25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