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制人員 107 年行政法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police-legislation/107-administrative-law 第 1 題 某甲原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資訊中心技術員資位電腦作業員。其於 105 年度經臺鐵核予其記一大過之懲處;同年臺鐵資訊中心核予其嘉獎一次之獎勵。 臺鐵審認其於105 年度內,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依105 年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7 點第1 項規定:「發給對象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不發或減發年終工作獎金……(三)年度中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 積達記過二次……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發給某甲三分之一數額之年終工作 獎金,並於106 年1 月18 日匯入其郵局個人帳戶。某甲不服臺鐵減發其105 年年終 工作獎金之決定,主張105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違反法律保留原 則;臺鐵苛扣其三分之二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問: ㈠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㈡臺鐵「發給三分之一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並匯入某甲郵局個人帳戶」行為之法律 性質為何?(10 分) ㈢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5 分) (三) 年度中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 積達記過二次……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發給某甲三分之一數額之年終工作 獎金,並於106 年1 月18 日匯入其郵局個人帳戶。某甲不服臺鐵減發其105 年年終 工作獎金之決定,主張105 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違反法律保留原 則;臺鐵苛扣其三分之二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問: ㈠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㈡臺鐵「發給三分之一數額之年終工作獎金並匯入某甲郵局個人帳戶」行為之法律 性質為何?(10 分) ㈢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5 分)(10 分) 第 2 題 某甲原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聘任之正訓練 師,並與該分署簽訂聘約A,聘期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同年12 月31 日止。桃竹 苗分署因某甲具有違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職業訓練師管理方案參、具 體措施第7 點考核機制(三)年終成績考核(聘任)2.(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 判決者,不予續聘之要件,經該分署職業訓練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不予續聘,並 以107 年2 月6 日不予續聘書B,通知某甲自收受該書之次日起不予續聘。問:A、 B 之法律性質各為何?某甲應如何提出救濟?(25 分) 參考法條: 職業訓練法第24 條: 「職業訓練師,係指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之人員。 職業訓練師之名稱、等級、資格、甄審及遴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10 條: 「經甄選聘任之職業訓練師,由各該職業訓練機構發給聘書,先行試聘一年;試聘 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 正式聘任之期限,每次均為一年。職業訓練師之權利與義務,應於聘書內載明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1 項第4 款: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 人員。」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科 目: 行政法 (三) 年終成績考核(聘任)2. (1) 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 判決者,不予續聘之要件,經該分署職業訓練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不予續聘,並 以107 年2 月6 日不予續聘書B,通知某甲自收受該書之次日起不予續聘。問:A、 B 之法律性質各為何?某甲應如何提出救濟?(25 分) 參考法條: 職業訓練法第24 條: 「職業訓練師,係指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之人員。 職業訓練師之名稱、等級、資格、甄審及遴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10 條: 「經甄選聘任之職業訓練師,由各該職業訓練機構發給聘書,先行試聘一年;試聘 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 正式聘任之期限,每次均為一年。職業訓練師之權利與義務,應於聘書內載明之。」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1 項第4 款: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 人員。」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考試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科 目: 行政法(25 分) 第 3 題 銓敍部87 年4 月16 日87 台法二字第1611027 號書函:「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 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 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揆其本旨,期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不 兼任他項業務,俾能固守其職分以免影響公務。惟政府機關為使政務推動順利, 藉由各種傳播媒體與民眾溝通意見,間有其必要,故各機關衡酌實際,亦得指派 所屬公務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於傳播媒體提供與本職業務相關之資訊,以增加民眾 瞭解政府施政理念之管道,並助業務之遂行。」問:本則書函之概念、法律性質 及效力為何?(25 分) 第 4 題 人民對於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措施認有不當時,有何行政救濟途徑?(25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