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官 111 年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prison-warden/111-%E5%88%91%E6%B3%95%E8%88%87%E5%B0%91%E5%B9%B4%E4%BA%8B%E4%BB%B6%E8%99%95%E7%90%86%E6%B3%95 第 1 題 甲在咖啡店以筆記型電腦工作,因為接電話而離開座位。坐在隔壁桌、 剛剛從洗手間回座的乙發現約會時間已經遲到,急忙之下誤將甲的筆記 型電腦拿走並離開咖啡店。後來,乙在手提包裡發現自己的同款筆記型 電腦。請問,根據刑法,乙之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40 分) 第 2 題 刑法第238 條:「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 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觀上,行為人 的故意須及於「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之確定裁判」。請問,這樣的說法是 否正確?(20 分) 第 3 題 甲(16 歲)涉嫌實行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行為。少年法院對甲開啟保 護事件程序,調查中,甲沒有選任輔佐人。少年法院對甲詢問。請問,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的行為是否合法?(20 分) 第 4 題 甲(15 歲)涉嫌實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的加重竊盜罪。少年法院確定 甲有可罰性,但應採取何種保護處分措施以滿足甲的教養需求還無法確 定。請問,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接下來應該如何決定?(20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