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人 111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probation-officer/111-juvenile-justice 第 1 題 少年刑事被告於案件審理中如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 虞時,請分別說明以下: ㈠ 法院能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令入相當處所 實施治療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之1 規定令入司法精神醫院等處所 施以暫行安置?(15 分) ㈡ 並請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治療處分與刑事 訴訟法暫行安置處分之異同。(10 分) 第 2 題 大法官於110 年7 月16 日就《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案》作成 釋字第805 號解釋,請分別說明以下: ㈠ 該解釋文之內容。(20 分) ㈡ 於該解釋後,少年相關法規就通知被害人到庭部分有何因應規定?(5 分) 第 3 題 請說明修復式司法於少年事件之應用上,若少年堅持不道歉或對話會否 造成不利益。(25 分) 第 4 題 請說明少年若拒絕接受或不服從安置機構之輔導時,安置機構得採取那 些作為?(25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