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人 94 年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考古題(共 4 題) 資料來源:考選部歷屆試題|法律人 LawPlayer 整理 https://lawplayer.com/exam/probation-officer/94-%E5%B0%91%E5%B9%B4%E4%BA%8B%E4%BB%B6%E8%99%95%E7%90%86%E6%B3%95%E8%88%87%E4%BF%9D%E5%AE%89%E8%99%95%E5%88%86%E5%9F%B7%E8%A1%8C%E6%B3%95 第 1 題 虞犯的構成要件分成虞犯事由與虞犯性,其中有關虞犯性方面,法律僅規定「依其 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而已。學說上對於這種虞犯性的認定標準有 兩種不同的說法,其一認為只要有一般性的、抽象的犯罪危險性即可,另外一說則 是認為應該到達具有某程度具體性的犯罪概然性時始可認定虞犯性,兩種學說無法 相容。姑不論我國現行實務上的實際情況如何,試基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基本精神 ,就這兩種學說說明自己選擇其一的理由。(25 分) 第 2 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少年犯罪情節重大,參 酌其品行、性格等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時,得裁定移送檢察官,不過該法第七十四 條又規定,對於檢察官起訴的少年,如果少年所犯罪行為最重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 罪,於認定其顯可憫恕,且以受保護處分為適當時,得免除其刑並諭知保護處分。 這種貌似前後矛盾的規定,其立法的用意何在?請詳述之。(25 分) 第 3 題 於拘禁型態的諸種保安處分中,那些保安處分得斟酌情形而向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 務人收取費用,其理由何在?(25 分) 第 4 題 我國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後,將會有兩種強制治療處分,試就受處分人性質、執行時 機、執行期間等三方面,說明其間的異同,並嘗試分析分別規定的合理性。(25 分) 題庫收錄歷年原題;涉修法條文之題目,請以現行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