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某甲偽刻印章在其所簽發之空頭支票上偽造背書,持支票向某乙詐財,支票屆期,經某乙提示不獲支付,某甲違反票據法部份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某乙以某甲在該支票上偽造背書向檢察官告訴,檢察官就某甲偽造文書部份又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判決 ?
法律問題
某甲偽刻印章在其所簽發之空頭支票上偽造背書,持支票向某乙詐財,支票屆期,經某乙提示不獲支付,某甲違反票據法部份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某乙以某甲在該支票上偽造背書向檢察官告訴,檢察官就某甲偽造文書部份又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判決 ?
討論意見
甲說:某甲違反票據法係以支票存款不足,為銀行拒絕支付而退票為原因,並非以行使偽造文書為退票方法,亦即縱然某甲未有偽造背書之行為,其支票仍會退票,而違反票據法,是其偽造背書之行為與其違反票據法之行為,截然無方法與結果關係之二犯罪行為,其甲所犯偽造文書應另獨立成罪,不能依牽連犯處斷。 乙說:某甲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欺取財,其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違反票據法、詐欺取財之間,即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其甲違反票據法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就有牽連關係之偽造私文書部分,重行起訴,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