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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與法官溝通的 dos and don’ts

各位好,我是W,執業五年的民事訴訟律師x1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一些實用的訴訟溝通技巧,人生漫長,難免會遇到一些法律問題,以下是我這幾年經驗中總結出「普通人跟法官溝通」的重點,學起來之後訴訟效率會高上不少!(也歡迎轉給身邊有需要的朋友啦 💁🏻 do's 1. 直切重點:先講結論,再論述過程 溝通順暢的大前提是,對溝通對象先有了解。一般法官一個月約要處理60~80個案件,還另有結案考核的kpi,可以說是相當忙碌,所以說,如果你希望擁有好的、對你較有利的判決結果,那請先站在他的角度思考,不要浪費法官的時間。 你可能會想說,法律人不是最喜歡三段論的表達方式嗎?就是先說各種理由,最後說結論,這樣聽上去更有邏輯。誒我必須很老實的跟你說,寫申論題跟開庭訴訟是不一樣的,法官不是改題老師,不會一個爭點一個爭點給你算分數,所以真的,請記住「直切重點」這四個字,法官如果覺得有需要,他會自己讓你繼續深入說明理由或者要你提供書面內容,記住,溝通是你來我往的交互性行為,不是你單方面的輸出,對方的反應也非常重要,不然你再有道理也沒用...(我真的有遇過不受控的當事人 ༼ ºل͟º ༽ 2. 情緒平穩:說詞前後統一,按照預演的來 不要感情用事!不要感情用事!不要感情用事!很重要所以說三遍 在法庭上的所有說詞是前應該都是跟我們律師討論好的,不要臨場給自己加戲或見到對方就見笑登生氣,大家應著眼於行為所帶來的「結果」,而非一時之快。 推薦一個方法:把自己想像成一個「演員」,把對方也想成一個演員,你們現在在對戲,所以,他現在的行為、說詞只是劇本中寫好的橋段,不要往心裡去!請相信你跟你的委任律師,只要事前準備工作做足,熟悉舉證責任分配,積極到位的「書證」、提前準備應對對造可能的「抗辯」、「舉證」、掌握法官訊問證人的風格、作法... 勝訴的機會是不低的。 3. 立場堅定:不論怎麼問都不會被帶偏 遇過蠻多當事人在被法官問幾個問題後,就漸漸忘記說明目的(或者太緊張沒有去推敲法官問問題背後想了解的原因),甚至完全被後者牽著鼻子走。請記住,所有的溝通本身都是有一個要實現的目標的,尤其是在跟法官這種專業人士溝通的時候更是如此,請將自己的原話精煉再精煉、廢話降到最低,不要被他們的思維干擾。 這裡亦提供一個技巧給大家:回答問題前,先將溝通目標寫在紙上,這張紙最好放在你可以眼睛一直看到的地方,時刻提醒自己! 當然啦,這個方式能應用的場景比較有限(而且只能用在你跟你的律師有事先預想到法官會這樣問的情況下),真正良好的溝通還需要更多的知識技能長期累積,亦需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調整。 don’ts 1. 情緒失控:法庭上直接嗆人 我是真的遇過兩次_(´ཀ`」 ∠)_ 當下真的想原地消失... 大家要記住剛剛我說過的,請注意所有的行為、言詞都是為了最後能拿到好的、對你有利的「判決結果」,所以請以理服人,要激動也要看場合,聽從律師教導,適時發洩,也得在適當的庭期或法院,如家事法院,很多法官包容比較高,甚至可以作為訴訟裁判依據,所以要發洩可以,但要聽律師的話。 情緒激動與辱罵對方十之八九對於案情基本上並不會有實質的幫助,甚至只是會讓法官對你有不理性或不好的印象(這句話超重要請打五顆星),除非有策略上必要,所以還是不要試! 2. 遭法官問話技巧誤導 法官或甚至對造律師都是受過專業訓練,且實務經驗基本都相當豐富,對於如何以問話技巧取得他們想要的答案,可說是經驗老道啊,所以呢,對於問題的前後關係務必小心,如果真的不理解問題寧願先講出「你所理解的問題」,反問法官跟對造律師,再慢慢消化過濾問題,講出真實回答。 3. 前後說法不一 寧願不說話,也不要說出會後悔的話!在法庭上請牢記惜字如金的原則,如果被抓住你前言不對後語,不斷窮追猛打,甚至再主張你已經自認不利的事實,真的會欲哭無淚! 好啦大概是這樣~ 如果大家覺得有幫助不要忘記幫我點個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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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板kyleliu1000
國考提醒🙇刑事訴訟法修正

刑訴的上訴效力範圍修法了!! 雖然大家應該都已經知道,但還是想提醒一下,畢竟「上訴效力範圍」感覺是刑訴題目比較常會出現需要論述的地方@_@ 比較重要的大概就是當事人如果提上訴沒說清楚,法院不能直接認為全部上訴,而要詢問當事人,以及以往和最高法院不同、對於「對刑上訴不及於罪」的通說見解被正式變成實務見解了,抱歉才書學淺,只能簡單的敘述,如果有需要,下面一樣附上連結,感謝! 附上網址: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435355-0dd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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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板dean
法律版開版

大家好,此看板之設立,目的提供大家對法律議題、法律糾紛上話題討論,煮酒論劍,也期望透過此專版創造法律人的交流,創造法律社群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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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su19920129
什麼是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

有鑒於本人真的無法再容忍傻逼朋友一天到晚跑來問我「這樣會有法律問題嗎?」,在此想來寫一系列「非法律人白話懶人包」,今天先來談談刑法。 首先必須先承認,刑法對預防犯罪的效果有限(還是有很多累犯),且因違反它最嚴重的後果可導致死亡(我國如今依舊保有死刑),很容易淪落為統治者剷除異己的工具。 考量到這樣的原因,刑法不能用以懲治「思想」,僅可用以處罰「有形的舉止」,換句話說,舉止是犯罪的基礎,思想「絕對無罪」。 好,回到本文主旨,什麼是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 這邊提供各位幾個重點: 1、人的舉止 2、受意思支使的 3、造成相當程度侵害的 (1)人的舉止: 舉個例子說明(感謝強者我朋友提供親身經歷): 阿良趁天氣好揪了朋友一同去台七乙跑山,結果在快要進入追焦彎前,被一隻流浪狗衝出來Gank,讓原本能拍的帥帥的追焦照直接變雷殘黑歷史照。 因為有衝突,才會有法律的介入,但法律只會介入「人際間的衝突」。從上述案例中,阿明雖是一個人,但流浪狗屬無主物,故阿良只能承認自己衰小,趕快去拜拜,不要想著刑法的介入或者申請國賠(?)。 在學理上,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必然是人的舉止;但人的舉止卻不一定是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你一定想說,三小?欸對,這邊要注意「充分條件句型」與「必要條件句型」兩者的差異,白話文來講就是: 👉🏻充分條件:若甲存在,則乙一定存在,不存在有甲但沒乙的情況。(例:擁有5個芒果是擁有3個芒果的必要條件) 👉🏻必要條件:若沒有甲,乙一定不存在;要獲得乙,一定要有甲(例:有4條邊是一個平行四邊形的必要條件) 在法律上,尤其民法,常會出現「Q的成立要件為🐶、🐱跟🐭」。什麼意思? 🐶,🐱跟🐭都有就一定是Q。(🐶、🐱、🐭三者缺一都不可能構成Q) (2)受意思支配的: 一樣舉個例子說明: 小華去看棒球賽,前排觀眾為了接飛到觀眾席的球,整個人向後倒後撞到小華,小華因此失去重心壓到一旁的Marry,導致Marry手骨移位。 在案例中,小華壓到Marry的動作並非出於自己的意思,而是因突如其來的不可抗力因素。依照學理,能讓刑法介入的一定是「受意思支配的人類舉止」,因此小華欠缺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不能以刑罰處罰他。 Ok,這邊釐清一下支配「意思」是指什麼?支配「意思」指純粹生理大腦所支配,由你身體的骨骼與肌肉所牽動的身體客觀動作。 各位在思考問題時,一定要注意處理的「優先順序」,前面的沒處理好,就不要去想下一個。像這個案例中,有些人可能會說:「小華不是刻意壓到Marry的,所以不能用刑罰他處置他!」你覺得對嗎? 1、2、3 誒對,小華壓到Marry本來就不是出自他個人的意思,所以你根本就不需要再往下去想會不會觸犯刑法等更深入的問題。 (3)造成相當程度侵害的: K急忙趕來上早8,忘記帶筆記本或白紙了,情急之下他偷了旁邊同學B的一張計算紙來抄筆記。這個行為在刑法上有意義嗎? 這個例子應該很多人想知道答案。重點來了,刑法是絕不輕易動用的,除非其他法律無能為力,最後的最後,才會用到刑法,這個概念在學理上稱為「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又名「刑法的謙抑性格」。 請記住,刑法並不是道德守護神或瑣事的管理者。案例中的「一張計算紙」在社會上就是一顆芝麻綠豆大的小事,侵害性過小,故它並不是一個刑法上有意義的行為,但倘若今天K拿走的是旁邊同學的整本計算紙,就不能算是「無相當程度侵害性」。 好的,根據以上三個例子,我們可得出結論: 刑法上有意義的舉止↔(人的∩受意思支配的∩具相當侵害性的)舉止 希望今天的分享對大家有幫助,聽說這邊蠻多以後想念法律系的高中生的 可以簡單幫我在底下留言看不看得懂我的用詞嗎?
 因為本身有在兼家教,希望自己的用詞遣字盡量淺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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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wja112
如何有效率地跟律師討論案情?

身為執業律師,常常需要跟當事人討論案情,但不得不說其實常常遇到當事人不太知道該怎麼樣有效率地和律師說明自己的問題,造成當事人花了很多時間解釋、律師有聽沒懂事後還要多花時間整理跟確認當事人真意的情況。 所以,這邊想要跟大家分享一些我覺得在跟律師討論案情時可以注意的重點,讓溝通更有效率、節省雙方的時間(以及當事人的諮詢費XD) 1. 證據的提供:有時候會遇到當事人提供了一堆資料,但因為證據能力或證據力有問題,其實通通都不能用、追問之後當事人才又提出新的可用證據,而當初沒提供的原因是因為他自己覺得這些資料不重要或不能用。
為了節省時間,建議大家直接把所有「可能會用到」的證據和資料都帶來給律師,讓律師去判斷哪些是可用的證據,也能幫助律師更快了解案情。 2. 說明自己的目的:也就是你今天來找律師幫你打官司或處理案子,希望得到的結果是什麼。給加害者一個教訓?想要拿到賠償?為自己爭取減刑?
當事人如果能明確告知自己希望得到的結果,律師比較能從中判斷該往哪個方向辦案、成功的機率大小等等。 3. 照著事件發生的順序說明案情:這個也是在執業時經常遇到的狀況之一。有些當事人會直接挑自己覺得最重要(或是覺得自己最委屈?)的事件或片段跟律師說,缺乏前因後果的敘述其實會增加律師釐清案件的困難。
所以最好的辦法其實是「按照事件發生的順序」一樣一樣陳述,通常律師也會做一個按照時間序排列的簡單筆記,這樣會是最清楚的。 4/ 務必要誠實:這點真的超級爆重要!我自己就遇過當事人在找律師的時候講的是A、結果到了法庭上才發現事實根本是B的狀況,於是前面準備的攻防方法通通都不能用,等於是被自己的當事人殺個措手不及⋯⋯
所以希望大家在確定要委任律師之後,要給予自己的律師絕對的信任,對自己發生的事據實以告,而且律師對當事人都是有保密義務的,不要因為不好意思或怕自己的隱私會洩漏出去,就故意隱瞞甚至是做虛假的陳述! 目前大概想到這些,如果有其他想補充的,歡迎再留言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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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ggyy1120d
#求推薦 法律課外讀物或戲劇作品

如題 小弟的妹妹最近對法律相關的小說、戲劇非常上頭 瘋狂問我有沒有推薦的作品 在給他推了3-4部劇跟小說之後真的黔驢技窮 想問大家有沒有推的作品呢?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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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0812kenss
被匡列就隔離在法律上沒問題嗎?

自認法盲 但之前準備考試時有讀過一點行政法 記得在法律上剝奪人民生命/限制自由不是一件超嚴重的事嗎? 要適用嚴格法律保留原則、符合比例原則 還要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等等的... 費用也應該由政府負擔 怎麼現在是跟大富翁一樣 匡列跑出來吃個飯就可以把人抓去旅館坐牢 旅館錢還要自己付 還有不少的罰款要繳 這在法律上有沒有問題啊? 有懂的大大可以幫忙解答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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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tiffany123
為什麼有「補班」這個東西

各位好, 小妹法律系出身但目前擔任人資 在聽身邊朋友抱怨之餘 想說也可以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好的那這邊就正式進入正題:為什麼會有補班這個機制呢? 相關法條如下: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四條: https://i.imgur.com/lgEnneV.jpg 以及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 https://i.imgur.com/tzAp23w.jpg 以這次的補班來說, 春節其實僅放假三天(2/1 初一、2/2 初二、2/3 初三), 加上除夕(1/31),所以總共是四天, 但剛好今年的初四是星期五(2/4), 依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 所以要彈性放假,改為今天1/22(六)補班。 94這麼簡單~~ 不知道這樣講完大家心裡會不會比較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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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ggyy1120d
朋友出車禍把我當免費法扶

各位法律人應該都有這種經驗,身邊親朋好友一但知道你是法律系的,不管出了什麼事都會第一時間跑來諮詢,把你的話奉為聖旨,搞得好像你已經是執業律師一樣,壓力超大。 很不巧的,上個月小弟我本人身邊就發生了這種事,朋友A是我高中同學(但不太熟),今年1月初去外縣市玩的時候在當地發生了車禍,但他一直堅稱自己沒錯(即便當時到現場的警察都跟他說他一定會有肇責了),於是從2月多就開始瘋狂私訊轟炸我相關問題,如果不回還會奪命連環摳。 簡單跟各位描述一下車禍過程好了,當時朋友A因公車靠站而被卡在後面,他後面有一輛機車對其揮手示意說可以過,他切出來後被該名騎士撞倒,但因為他當時切出來沒有打方向燈,而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所以真的不太可能0肇責(如下圖) https://i.imgur.com/tQWUXIH.png 我真的被他煩到有點心累,之前照三餐打來問我說要怎麼跟對方談,後來和解不成又改問怎麼提告。重點他還一副理所當然的樣子,連假日都狂約我出來說要吃飯(但其實又要談車禍),想問問各位板上大大遇到這種事情都怎麼處理呢? 還是說我應該直接封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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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1200daily
新聞中的法律/跨國籍婚姻破裂 留意二議題

高資產人士離婚過程,涉及雙重國籍、跨國籍婚姻,須面臨二大議題,包括透過司法判決離婚,以及婚前協議的有效性方面,都與純粹本國籍的婚姻有別。 協議離婚過程之中,伴隨的是各種尖銳的議題,包括婚後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監護權,或是額外補償(例如房產)等,合情之外必須合法,離婚程序才能完成。若夫妻雙方為不同國籍的跨國籍婚姻,或一方有雙重國籍的案件中,將更加的複雜,不僅須考量我國法律,對於夫妻另一國籍的法律尤須注意,否則可能發生「用錯法」的窘境。 我國《民法》規定,雙方如未約定婚姻財產制,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雙方離婚時,任一方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言之,就是婚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支付婚後財產差額的半數。我國請求權範圍並未限制財產的所在地必須在我國境內,因此配偶的剩餘財產即使在海外,也會一併被納入計算;如果是在我國提起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針對海外資產,其重點就會在我國的裁判如何在海外執行。 若夫妻當中有雙重國籍的話,究竟該用哪一國的法律去判斷離婚所生的各種議題,就涉及「法律選擇」的問題。我國法院此時會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依照雙方共同住所、長期居住地以及關係最切地,確認在判決中應該選用我國法或是外國法進行判決。 如果是在外國提起婚姻訴訟,例如美國加州,從過往實際案例可以看到,如果夫妻長時間生活在加州,財產重心也在該處,加州法院極可能會根據加州法律,判斷兩人離婚效力及離婚後雙方財產的分配。 協議離婚除財產分配外,贍養費的請求往往是矚目焦點,而我國法定的贍養費依民法第1052條,只適用在裁判離婚,且必須是無過失之一方,在離婚後有無法維持生活之情況下,才能依法主張贍養費。在協議離婚中,當事人所主張的贍養費或俗稱的分手費,實際上都只是屬於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外」,雙方的額外協議。 為免另一半主張高額分手費的風險,國外往往會以「婚前協議書」方式,約定離婚時雙方應如何分配財產。目前我國民法並沒有婚前協議的規定,然而雙方有權依民法第1044條約定「分別財產制」,使雙方在結婚後仍保有各自的財產所有權;其他婚前協議事項,在不違反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具有一定效力。 然而,如果當事人本身具有雙重國籍,訂婚前協議時,又將面臨外國法的適用問題,為確保雙方權益,婚前協議更須同時符合我國法及另一國籍法律規定,婚前協議效力才不會因為嗣後法院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就被認為無效。 總結來說,具有雙重國籍者,在協議離婚或訂立婚前協議時,都必須額外注意另一國籍的法規,否則將影響其效力,不可不慎。(本文由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口述,記者程士華採訪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11155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蕾神、陳美鳳、理科太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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