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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物品遺失糾紛

生活法律2022-09-27@1b2b3b4b5b
我跟朋友在七月初退租時因為網路費的契約還沒到期,電信公司說等到九月份網路費到期後再拿著路由器去辦理解約,結果房東在七到九月的期間擅自把我們的路由器丟掉,導致我們需要像電信公司負擔買斷費,我們請房東負擔一部分的買斷費,因為機盒不是我們弄丟的,結果房東主張在退租前就告知我們要把個人物品帶走,沒帶走的他一律視為不要的就把機盒拆了扔掉,請問各位大大,誰的主張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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