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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推薦給新生的法律自媒體

嗨~又是我,上次寫完之後躺在床上,又突然想到好多可以講的,所以今天決定又來開一次副本,希望各位不要嫌煩(霸脫 首先說說追蹤自媒體的好處,個人最有感的就是,可以看到你學習的知識實際應用在現實世界中的樣子,而且社群貼文通常篇幅不會太長,3~5分鐘就可以看完一個案例,輕鬆為自己增加新知,整個賺爆!所以現在趕快來分享我個人平時有在追蹤的6個法律相關自媒體,各位學弟妹們可依自己的喜好來挑選,另外,如果大家有推薦的優秀自媒體也歡迎在留言區補充唷! 1、法律百科: 這是一個非營利的自媒體,我從高中就追蹤至今,真心敬佩他們的理念,這邊引用一下官網描述: 「鼓勵所有人提問、法律人貢獻內容,成果無償與眾人共享,讓知識自由傳遞。」 他們主要提供提供平台,一方面讓一般民眾可以上去發問自己遇到的生活法律問題(我自己問過車禍相關問題),一方面也開放法律人上平台回答這些問題,並且這一切都是免費的!我覺得好處在於,你可以上去瀏覽前人發問的問題,因為都是他們生活中遇到的事情,非常真實!且上面前輩們的回答架構也都蠻適合新生參考的,讓你短時間內獲得大進步!超推~
 2、法律白話文運動: 這個自媒體的知名度應該是今天6個裡面最高的,由一群期待台灣擁有法律專業媒體的法律人所組成。我認為這個自媒體最棒的點在於「時事議題更新速度」,真的不誇張,幾乎是跟新聞媒體做到同步(大家可以參考前段時間奧運的議題發文),有夠快!而且分段、下標及篇幅都十分恰到好處,不會太艱澀,也不會太淺,對法律人可說是一大寶藏!而且他們的Podcast也做得很好!(怒推坑~你各位快追蹤rrr) 3、一分鐘法律教室(一起讀判決): 這是一個分享判決、論文跟其他法律訊息的平台,我個人很喜歡他下小標的方式,會清楚的告訴你涉及的概念、立法緣由及結果等...,有時候還會探討一下司律考試的題目,整個就很實用對吧?但這邊還是小mur mur一下,這平台的文章比較多在講憲法跟刑事,其他資料就相對比較少,但對新鮮人來說,我覺得很可以了! 4、司法院IG: 司法院的調性我個人蠻喜歡的!它跟前面幾個比較不一樣的點在敘事風格,小編會以梗圖、較有趣的方式(大比鳥那篇)切入問題的法律層面,算是比較輕量型的法律自媒體,算是可以讓各位輕鬆一下的好去處(? 5、法律好朋友: 這個自媒體是我剛上大學時發現的,官網長得雖然走點像內容農場(霸脫不要吉我,但文章的易讀性蠻高的,也很生活化!適合高中生跟剛上大學的法律系新生,但個人覺得比較可惜的是他更新的頻率沒有上述其他家高,大多數文章都是2018~2019年的,如果會介意的小夥伴可以自行斟酌。 6、法操 Follaw: 這家是我私心最愛的自媒體,它的特點在於會討論電影、書籍的法律層面議題(我之前都會看完再去找書看,如果是愛看電影的小夥伴,真心推薦!還有個系列叫做「不務正業的法律人」,壞介紹一些有名的歷史人物,以及他們的思想、出生與法律相關的部分,蠻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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梗圖tom616026
乾...笑死

轉自司法院FB https://i.imgur.com/BFCTxCz.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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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dora0602
通姦不能強制驗DNA?你不知道的《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3594678 台北一名王姓男子懷疑妻子紅杏出牆,偷偷查看妻子手機時發現其與一名吳姓男子的LINE對話記錄,稱「親愛的老婆」等語,王男遂假冒妻子名義,將對話截圖透過LINE轉PO給親朋好友,並冒名發布訊息「我交的男朋友,跟他的對話,與大家分享我的喜悅」。王男此舉,不僅無法讓妻子回頭,還吃上偽造文書官司,被台北地院判刑4月、緩刑2年確定。 事件後,王妻聲請保護令並離家出走,王男懷疑妻子去找吳男,便手持攝影機衝進妻子租屋處,但屋內卻是另名林姓男子,和妻子脫光光躺在床上,旁邊還有使用過的保險套。王男這回決定提告兩人通姦,因找到用過的套子還殘留精液,自認勝券在握,沒想到保險套外緣雖驗出王妻的DNA,林男卻拒絕檢驗DNA比對,因此無從查驗保險套內的精液是否與林男的DNA相符,亦無從證明兩人有性交行為。罪證不足的情況下,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王男向高檢署提出再議遭駁回,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此則新聞引來網友撻伐,痛罵恐龍司法,然而此案真是恐龍司法嗎?還是有什麼不為人知的內情?以下讓司法流言終結者為各位隆重介紹,一部可能平常根本沒聽過,更別說用過的《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下稱《DNA採樣條例》)。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是什麼? 去氧核醣核酸(deoxyribonucleic acid),又稱脫氧核醣核酸,就是在八點檔很愛演的親子鑑定戲碼中常提到的詞——DNA。DNA內含許多遺傳物質,因此DNA採樣、比對與鑑定,是協助犯罪偵查的有效工具,甚至是有力的證據。《DNA採樣條例》於1999年制定,當時制定的最主要目的及立法理由摘略為: 性犯罪對婦女危害甚鉅,由於性犯罪人通常具有犯罪習慣,為有效防止再犯,維護婦女安全,自宜立法對性犯罪人之去氧核醣核酸進行強制採樣。建立完整之犯罪記錄,俾利爾後性犯罪案件之追查及確定,爰參酌、美等國立法例,特制定本條例。 可見立法最初是針對「性犯罪」而制定,針對「性犯罪者」強制進行DNA採樣。2011年,為有效偵查犯罪,此法參考先進國家立法經驗重新制定,擴大採集被告及犯罪嫌疑人DNA樣本之範圍,也不僅限於「性犯罪」。 比對前後兩個版本的強制DNA採樣適用範圍,1999年版的第5條僅短短1項2款: 下列之人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 一、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被告。 二、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犯罪嫌疑人。 2011年修法後,強制DNA採樣的適用範圍增加為2項各6款,大幅放寬強制採樣範圍。綜觀修法後第5條之內容,擴大包含公共危險罪、妨害性自主、殺人、傷害、搶奪、恐嚇、擄人勒贖等,其中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採樣DNA的範圍,均是針對「違反他人意願」性交、猥褻之行為,或對未滿16歲之孩童性交、猥褻。 為何可以拒絕採樣? 王妻與林男雖涉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但綜觀上述強制DNA採樣範圍,均未包含通姦罪。更何況,妨害性自主之所以強制採樣,主要在於違反當事人意願,然而「通姦」這檔事,是「雙方合意性交」,與妨害性自主有所區別,因此不在強制DNA採樣的範圍,林男自然可選擇願不願意接受DNA採樣。 林男拒絕接受DNA採樣,縱使現場發現殘有精液的保險套,但因根本無法確認究竟精液是不是林男的,也並無拍到林男與王妻床上「性器官接合」等具有性行為事實的畫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2項,檢察官不得逕自認定林男有通姦的犯罪事實。 王男不但捉姦不成,反倒因侵入住宅、違反保護令等事吃上官司,實為得不償失。儘管婚姻最終可能如此走向互相撕裂、互相傷害的境地,卻仍有人一邊高喊婚姻價值的神聖不可侵犯,一邊背著通姦的十字架,阻止其他相愛的人進入婚姻。 哇...看完其實覺得有點震驚然後無言 等於說你即使看到自己老婆跟小王出軌 沒有抓姦在床也不算通姦... 這真的是蠻傻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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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501zz
著作權與版權到底差在哪?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相信很多人都常在書上看到這個字樣,對這句話肯定不陌生,但你知道台灣的法律中,其實沒有「版權」這個用語嗎? 版權(Copyright)這個詞彙最早源於英美法系,從英文原字可以看出其所代表的最初意義與「複製權」有關,準確來說,版權的內容包括對作品進行複製、發行、表演、公開展覽、廣播、改編等權利,是英美法系國家為鼓勵、刺激創作所設置的公共政策。 與此相適應,版權概念著重在保護作者的對其作品的經濟權利。也就是說,作品被視為作者的個人財產,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係不大。因此,版權可像其他有形財產一樣自由轉讓。 「著作權」原意為「作者權」(Author’s Right),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立法精神是源於文藝復興的人文精神,與個人主義哲學、天賦人權等思想息息相關;著作人權體系認為著作權是作者的人權 (Human rights),作者有權決定自己的創作如何以及是否被出版,並避免其智慧成果遭受損害,而作者如同一般的勞動者,應被賦予其勞動的成果,因此版稅就是其智慧勞動的報酬。大陸法系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 在台灣現行法律上,「著作權」才是正式用法,指法律所賦予著作人對其創作的著作的所有權利保護,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版權」則為著作權的一種,因為早期著作主要的商業利用來自於出版,所以我們才會看到書上出現「版權」二字。 著作權需要申請嗎?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作者完成其作品後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 著作人格權跟財產權差在哪? https://i.imgur.com/AYWfVdH.png 著作權保護期間有多長? 著作人格權隨著著作人的死亡或公司法人的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著作權法第18條:「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也就是說,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並沒有一定期間的限制,在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依著作權法第86條規定,可以由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進行對著作人格權侵害進行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 著作財產權的部分,則另有規定: 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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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tina40199
借車違規或發生事故,車主要負責嗎

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 根據新聞報導,一位陳姓女車主將車子借給友人後,沒想到友人竟然因為拒絕酒測逃逸而遭到警方開單,而且罰單是開給車主陳女。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調閱警方錄影光碟後,也明確地看到友人是男性,與陳女明顯有別,最後判決撤銷該罰單。當借車給別人後卻發生問題,到底該怎麼辦?車主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警方有亂開單嗎? 從上面簡單的敘述來看,可能會覺得警方是不是又亂開罰單擾民,且有違反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之原則呢? 由於當時開車的男子拒絕酒測並逃逸,警方根本無從得知他的身分資料,所以也只能透過車牌號碼舉發違規,而車主在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向監理站反應後,監理站也要求車主提供實際駕駛人資料及相關證明,最後因為車主未提供證明資料,所以監理站也只好以車主為受處分人。 如果借車給朋友卻違反交通規則時,雖然車主並不用負行政責任,但進行行政程序時,因為需要朋友提供身分證明資料佐證,這變成考驗朋友間的「道義」。一件小事可能會變成非常麻煩,慎選出借的對象反而是最簡單的方法。 車主要連帶賠償民事責任嗎? 若實際駕駛人碰到民事責任會影響到車主嗎?原則上不會,因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要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車主不會因為單純借車給別人的行為就會對車禍產生故意或過失責任。 此時車主反而會因為車禍導致財產受到侵害,這時車主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向有肇事責任的人請求車輛修繕費用的賠償,如果有肇事責任者不只一人(可能車禍雙方都有責任),則是依《民法》第185條請求共同侵害權利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無照駕駛」之人時發生車禍,就必須要負上連帶責任。因為既然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3條都有明文禁止「汽車所有人讓無照者駕駛其車輛」,所以民事法院就將這種會增加用路人危險之行為推定為具「過失責任」(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988 號民事判決)。 車主需要背負刑事責任嗎? 如果車禍不幸造成死傷,而產生刑事責任的話,車主會不會有成立幫助犯或是共同正犯的可能呢? 由於刑事案件責任的審查相較於民事事件或行政罰更為嚴格,並不會光因為借給無照者駕駛就認定有過失責任,必須要檢視車主的主觀想法。例如車主明知道駕駛者跟他借車是為了開車撞人卻仍然出借,才有成立「幫助犯」的可能;或是車主本來就與駕駛者共同計畫要開車撞人,一人提供車輛、另一人負責執行等情形,這樣才會成立「共同正犯」。簡而言之,如果只有借車的客觀事實,並不會讓車主連帶承擔刑事責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721/2036400.htm?ercamp=sorted_hot_news 上週身邊的朋友剛好遇到借車出去結果被撞壞的問題 上網爬了一下文 在這邊特別分享給大家 希望大家行車都能平平安安 (當然最重要的是車子沒事就不要外界給別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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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asdf09223
高雄男打英雄聯盟連飆「低能賤畜」 法官判無罪理由曝

高雄一名邱姓男子去年底玩線上遊戲英雄聯盟(LOL)時,被吳姓網友嗆「你很吵,你又沒有很強」,邱男隨即回嗆「低能賤畜、垃圾、腦殘、廢物」等一連串髒話,事後遭吳截圖提告,但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截圖只看得出邱男在罵髒話,但不確定是在罵誰,因此判邱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2月26日晚間6點多,吳姓男子與另外8人一起打英雄聯盟時,使用帳號暱稱「那必須地」與暱「犽之呼吸積分煉獄」的邱姓男子發生爭執,吳男指控,他的隊友在遊戲中表現不好被邱男嗆聲,他只是幫隊友說了一句「你很吵,你又沒有很強」,結果就被邱男在遊戲中狂打字公開痛罵。 吳男拿出遊戲截圖提告,指控邱男罵他「低能賤畜」、「你媽是多賤的母狗」、「這麼低能XD」、「真他媽」、「連中文都看不懂的垃圾」、「去吃屎啦」、「可悲腦殘」、「妳媽真的可憐」、「還是腦殘」、「可悲賤畜隊友」等。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吳男的證據僅能證明邱男確實有在有於網路遊戲中,未能遵守網路禮節,任意謾罵,卻無法認定邱男是針對吳男的公然侮辱,因此判邱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你各位啊以後罵髒話 記得要對空氣罵 法院認證單純罵髒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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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板kyleliu1000
[自製]車禍處理指南動畫~給大家參考

首先希望大家都不要出門,乖乖防疫從因果上避免車禍^ ^ 但是如果真的不幸遇到事故,也別慌張,更千萬別隨意離開現場((非常重要!! 至於處理的方式,這是我自己做的簡單車禍處理程序動畫🙇 給大家做個參考(如有不詳細請多包含... ” _” ) https://youtu.be/Ykz9yNqg-ZQ 如果有人有類似想法、想要製作普及法律知識的動畫!可以留言告訴我喔🙆我可以分享資源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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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qwer5asdf34
二手車買賣糾紛

買二手車發現之前有被調里程數這樣能無條件退購車嗎?銀行提前繳清違約金能要求車行支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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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板kyleliu1000
«網購提醒»大家關在家網路購買海外商品,要記得先實名認證喔!

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tradevan.android.forms 如題,相信現在疫情這麼嚴重,不能出門的大家都或多或少增加了網路購物的機會,提醒大家如果買的商品出貨在海外(像是蝦皮的中國大陸商家,這個買的時候最常忘記)就一定要去申辦實名認證!!!! 之前是勸導期,現在新法的規定已經正式上路了,提醒大家千萬千萬要注意先去申辦 ,上面就是安卓通關app的連結。 @_@ 不然貨物可能會卡住被退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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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sea83113
有關傷害罪但書規定的疑問

刑法287: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這句的意思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 ,公務員犯傷害罪就沒有告訴乃論的限制 。 還是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犯傷害罪 ,就沒有告訴乃論的限制 。 麻煩幫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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