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鄧翼正、孫宜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31號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送達代收人 黃啟信住新北市板橋區被 告 孫宜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3,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徐錦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