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8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李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景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