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定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定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興房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