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任榮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87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