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可瑪國際有限公司、洪翠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61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可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翠容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111年度橋簡 字第6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72,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