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可瑪國際有限公司、洪翠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可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翠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472,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或提出下列事項之佐證,並將繕本逕送被告:(一)原告前為被告經銷商或會員身分之佐證。(二)請求之獎金金額計算方式。(三)已發生得請求獎金事實之佐證。(四)所提出原證二所示統一發票為何均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及是否有執該等發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