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施梓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梓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229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施梓涵共同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之RELX悅刻霧化煙彈共計陸拾盒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施梓涵明知輸入任何藥品,非依相關程序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不得為之;且對於「Nicotine」(尼古丁)成分足以影響人體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係屬藥事法所定藥品,非經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並核發許可證後,不得輸入。詎其於徵得曹家豪同意代為收受快遞業者送達之下列包裹(參附表A欄)後,即與曹家豪(已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聯絡,由施梓涵於民國109年4月1日前某日(其訂 購附表B、C欄貨品以外之某日),在宜蘭縣某處,利用行動 電話以網際網路連接至中國大陸地區電商平臺「淘寶網」網站,向該平臺上某不詳店家,訂購含「Nicotine」成分之如附表A欄所示「RELX悅刻霧化煙彈」共60盒,並利用不知情之報關業者福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福隆公司),以空運報關方式,將上開霧化煙彈運送至臺灣。嗣上開霧化煙彈於109年4月1日抵達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 並由福隆公司以「許秀蓮」名義為申報納稅義務人,向臺北關申報進口貨物名稱為「pullovers」之貨物1批(收貨人、電話、申報單編號、提單號碼各項均如附表A欄所示),欲寄送至曹家豪岳父位於宜蘭縣○○鎮○○里○○巷0000號住處,由 曹家豪以「黃士修」之名義代收。嗣於109年4月1日為臺北 關查獲,並扣得上開霧化煙彈共60盒,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施梓涵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曹家豪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㈢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109年5月20日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含照片)、手機收貨電話號碼畫面截圖(小火龍蒸汽倉庫)、蝦皮購物網頁資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4月29日FDA研字第1090010691 號函、台灣之星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基本資訊彙總、曹家豪之岳父戶籍資料、福隆公司基本資料、臺北關110年1月13日北普竹字第1101001933號函暨檢附之報關資料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2434號卷(即109年度簡字第1324號)卷證資料 等件在卷可佐。 ㈣被告雖具狀陳稱本案應屬於過失云云,惟查: ⒈被告於偵查中已供稱:賣方說不要用自己的名字,我用朋友的,1個是曹育郎、1個是黃士修(筆錄記載為「黃世修」,然包裹所載收貨人為「黃士修」)地址都寫鹿安路的地址。(當時你自己有住處,你不寄到自己住處,可見你們兩人都知道裡面的東西是違法或違禁品?)是。是不正常的東西。本案是第3次運送,只用曹家豪、曹育郎、黃士修(筆錄記 載黃世修)3個名字收3次貨運。..(你進貨前,就知道電子煙不能私自從國外進口?)我知道,我很後悔等語(參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749號卷〔下稱A卷〕第70-71 頁);且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059號,即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24號〔109年度簡上字第6 22號〕)偵查中稱:我本來是跟朋友買,後來他被抓了,叫我自己去買,後來是跟同事10幾人一起訂。我共進了3次貨 等語(參109年度偵字第12295號卷〔下稱B卷〕第19頁正反面 );本案偵查中又稱:(共寄來300多盒電子煙,你不可能 只買過1次?)我沒有1次買沒錯,上次將近200盒是3次送,我記得有1次團購,所以訂蠻多的,100多盒。團購那次大概160幾盒,200多盒是訂兩次。臺中地院判刑和檢察官上訴講的165盒、96盒,跟本案是不同次訂的等語(參B卷第109-11 0頁)。可見被告於偵查中即已坦承對於輸入含有「Nicotine」的霧化煙彈係違法一情有所認識;況且,被告前與友人 共同購入後,因友人遭查獲始自行訂購霧化煙彈,益徵其對於上開含有「Nicotine」成分之霧化煙彈未經許可,不得輸入之情,已知之甚詳。 ⒉再者,依被告偵查中所述,其至少購入3次含有「Nicotine」 成分之霧化煙彈(參B卷第110頁)。觀之其歷次購入之情形 (如附表所示),無論購買之時間、數量、委託之報關行、納稅義務人、收貨人及收貨地址皆不盡相同,且被告未曾以自己之名義為收貨人或納稅義務人,倘若被告主觀上不知其所購買而輸入之霧化煙彈含有藥事法管制之「Nicotine」成分,自可使用自己名義購買及輸入,惟其於不同時間,購買不同數量之霧化煙彈,利用不同人之名義為納稅義務人,委託不同報關行,並記載不同收貨人及收貨地址,足認被告係為規避查緝之目的,而為前揭舉措,其主觀上知悉上開霧化煙彈含有藥事法管制之「Nicotine」成分,甚為明確。又被告若係慮及因搬遷住居所而收件不易,始委託代收,惟以現下到店取貨之收件方式實屬便利,而被告所訂購輸入3次之 其中1次(附表B欄所示,即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2 4號案件),確實即以到店取貨方式由曹家豪至宜蘭縣冬山 鄉之全家便利商店冬山義新店取件,亦無所謂收件不易之事實。互參上情,益證其意圖規避查緝而隱匿之情。是被告上開所辯,並非可採。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被告與曹家豪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互將對方行為視為自己行為之支配關係,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航空公司、福隆公司人員遂行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於偵查中自陳:其於中科上班,月薪約新臺幣4萬 餘元,父親罹癌,其有月薪一半須負擔醫藥費,家中負債百餘萬,父母年已逾70歲,長姐已婚,胞弟在外居住並未負擔家計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其於本案輸入含「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數量,甫輸入即為海關人員查獲之犯罪危害程度,及其犯後態度;兼衡本案犯罪行為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四、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足茲參照。經查,本件扣案含「Nicotine」成分之RELX悅刻霧化煙彈60盒,現僅扣押於臺北關,尚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有臺北關109年5月20日北普竹字第109102067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109年7月4日航警刑字第109001951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可佐(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692號卷第13-15頁、第3-4頁),而上開物品既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規定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所使用連結網站之行動電話,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縱為被告所有,然該等物品為日常生活使用,非屬違禁物或本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價值不高,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如予沒收或追徵,徒增執行程序之勞費,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鍾宜津 論罪科刑附錄法條: 第 82 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各項資料 A B C D 本院110年簡字第406號 即本案 臺中地院109年簡字第1324號 即109年簡上字第622號 桃園地檢署 109年度偵字第36046號 備註 一 抵達時間 109年4月1日 108年12月30日 108年10月28日 二 報關業者 福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天羽國際有限公司 仲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三 申報納稅義務人 許秀蓮 四 實到貨物名稱及數量/申報貨物名稱 「RELX悅刻霧化煙彈」共60盒/ 「pullovers」20PCE 「RELX悅刻霧化煙彈」共165 盒/「Peripheral Plastic Memento 」、「Acrylic washroom Supplies 」、「Daily Plastic Handiwork」 電子煙油共96盒(3PCE∕盒)。 申報進口快遞貨物2批(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併袋號碼:0P9JJ942、0P9JJ974), 五 報單號碼/ 主提單/ 分提單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編號:CX/09/309/MP492號。 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 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號。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編號分別為:CX/08/0N5/TF585號、CX/08/0N5/TF587號及CX/08/0N5/TF628號。主提單號碼均:000-00000000號。 分提單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 、00000000000 及00000000000號。 六 收件地點/ 收件人/電話 1.收貨人姓名、電話及地址:「黃士修」/0000-000000號/宜蘭縣○○鎮○○里○○巷0000號(曹家豪岳父住處)。 2.(參109年度偵字第12295號〔偵B卷〕第79頁)申報單上所載收貨人:許秀蓮/收貨人電話:0000000000。 (由曹家豪以「黃士修」之名代收)。 1.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冬山義新店(到店取貨)。 2.收貨人姓名:曹家豪;收件人電話:0000-000000號。 1.收貨地為宜蘭縣○○鎮○○里○○巷 00○0 號、 2.收貨人姓名:曹育郎;收貨人電話:0000-0000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