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24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市○○區○○路0號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住○○市○○區○○路0號送達代收人 楊函霓(宏泰)住○○市○○區○○路00號債 務 人 林志勳 住彰化縣○○市○○里○鎮街00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志勳於2004年1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2004年12月7日起至2006年12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 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2月03日 止累計62,044元正未給付,其中29,781元為本金;31,867 元為利息;39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志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2月3日止累計62,380元正未給付, 其中27,251元為消費款;31,52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524號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781元 林志勳 自民國101年02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251元 林志勳 自民國101年02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