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74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上列債權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因與債務人卓淑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究係向「五月花小吃部」抑或其「負責人卓淑麗」請求給付? 三、請提出五月花小吃部之登記證明文件正本乙份到院。並具狀釋明其組織為獨資抑或合夥? 四、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新臺幣40,000元之計算方式及其依據為何? 五、請提出債務人卓淑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