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 債 權 人 張永森即崇勝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張永森即崇勝企業社因與債務人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永森即崇勝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呂錦銓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