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蘇子郎即詠盛商行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發票人彰化縣私立小博士托兒所之商業登記資料。 二、聲請人「詠盛商行」如為獨資,提出相關證明;如非獨資,提出有代理權( 負責人) 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