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18號 債 權 人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宛畇 上列債權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旻叡即楊治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無證物(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