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黃怡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怡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零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零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