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莊義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莊義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 管銀票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 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 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0,454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39,780元整(已到期之本金39,780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0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674元、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 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855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9780元莊義田自民國 110 年 07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