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劉茂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9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茂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茂林於民國94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7月30日止 累計549,061元整未給付,(其中118,079元為本金, 430,98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8920號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8079元劉茂林自民國110年0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