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林紀綺、陳頤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4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紀綺 債 務 人 陳頤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9642號 編號 本 金 餘 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年利率 期 間 及 年 利 率 01 37,647元 11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72%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572%計算。 自110年7月19日起,以新臺幣3,685元按週年利率0.572%計算。 自110年8月19日起,以新臺幣7,387元按週年利率0.572%計算。 自110年9月19日起,以新臺幣11,107元按週年利率0.572%計算。 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572%計算。 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1.144%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