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和竑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林暎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和竑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暎智 上列聲請人和竑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和竑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聲請掛失止付之支票係於受款人收受後遺失,抑或交付受款人之前已遺失,並完整說明支票遺失過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