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蕭均年、鐘賴禮即鐘杏南之繼承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鐘賴禮即鐘杏南之繼承人 鐘丰佑即鐘杏南之繼承人 鐘健誠即鐘杏南之繼承人 鐘淑珍即鐘杏南之繼承人 鍾淑芬即鐘杏南之繼承人 鐘淑惠即鐘杏南之繼承人 鐘淑滿即鐘杏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鐘杏南為擔保其本人及相對人鐘健誠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又鐘健誠邀鐘杏南為連帶保證人及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後,鐘杏南死亡,相對人為鐘杏南之繼承人,且前開債務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鐘健誠邀鐘杏南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8月1日向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七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 款期間則至115年8月1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如 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聲請人得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且於96年1月15 日以鐘杏南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60萬元之普通 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次查,鐘杏南於99年10月12日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9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10月10 日,以擔保其本人及相對人鐘健誠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保證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鐘健誠邀鐘杏南為保證人,於99年10月7日 向聲請人借款13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借款期間則自99年10月22日起至119年10月22日止,並約定 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如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聲請人得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又第七銀行已與聲請人合併,聲請人為存續公司。再者,鐘杏南於106年間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另前開 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計尚欠本金927,744元、578,22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連帶保證書、貸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又本件經本院於110年8月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 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4日送 達相對人,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0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西門口 0000-0000 127 全部 鐘賴禮、鐘丰佑、鐘健誠、鐘淑珍、鍾淑芬、鐘淑惠、鐘淑滿各持分7分之1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0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街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泥土造,住家用,4層 1層:61.58;2層:78.88;3層:78.88;4層:78.88;騎樓:15.51;合計:313.73 全部 鐘賴禮、鐘丰佑、鐘健誠、鐘淑珍、鍾淑芬、鐘淑惠、鐘淑滿各持分7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