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許石珠、卓冠傑即田中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許石珠 關 係 人 卓冠傑即田中行 卓東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石珠於民國(下同)109年12 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96,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關係 人即債務人卓冠傑即田中行對聲請人過去、現在及未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之履行,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執有卓冠傑、田中行、卓東銘於109年12月29日共同簽發, 到期日為110年4月30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2,490,000元之本票乙紙,詎屆期提示尚有2,31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經聲請人履向債務人催討,皆未獲置理。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其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本票,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0年6月19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參,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 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 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86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田中鎮 大崙段 256 308.07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