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芳誼(原名:林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楊錫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芳誼(原名林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王秋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芳誼(原名林菊)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原則上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 條、第132 條立法目的參照)。又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此觀消債條例第142條立法說明及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25 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已對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數清償,對其餘債權人依照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清償如附表所示金額,達債務 百分之20以上,爰依該條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97年7月1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自97年7月11日下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 序。嗣因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顯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4 號民事裁定終止確定在案。嗣本院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裁定認因普通債權人等於此清算程序中並未獲分文分配,若法院准許聲請人免責,有違公平正義;又聲請人負債之原因絕大部分源於大量且密集之預借現金行為,且聲請人刷卡消費之內容,尚包含保險投資、電子用品、百貨購物、餐飲消費、汽車修理、珠寶首飾等紀錄,且每次消費金額均非甚低,顯與聲請人所述其已難以維持生活之情況不符,堪認聲請人確有因浪費、奢靡行為致財產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並致無力清償債務而生清算之原因,且聲請人無法提出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之證明,爰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為不免責裁定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消債案卷查核無訛。 ㈡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及聲請人於11 0年8月9日下午4時50分到庭陳述意見,債權人陳述意見意旨如下: 1.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表示:聲請人已無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罰鍰,對聲請人聲請免責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前不免責裁定時債權人債權金額143,030元,債權人於110年4月26日已受償28,606元,已達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之百分之20,若各債權人均受償達規定數額,債權人對聲請人聲請免責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3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對債務人已無債權,故對債務人聲請免責不表示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77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自清算程序開始至110年6月18日止,共計受償267,651元,已達清算債權22.87%,請鈞院審酌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數額後依法裁 定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至第83頁)。 5.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原債權金額107,162元, 債權人於110年4月26日已受償21,432元,另請鈞院審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等語(見本院卷第85 頁)。 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原債權金額101,472 元,債權人已受償98,262元,已達清算債權97%,請鈞院審酌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數額後依法裁定等語(見 本院卷第87頁至第89頁)。 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對債務人聲請免責表示無意見,請鈞院依職權裁定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 8.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原債權金額127,313 元,債權人已受償25,463元,請鈞院依法裁定等語(見本院卷第93頁)。 9.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權人受讓本件債權額為181,509元,與聲請人列載債權額112,747元不同,若依債權人受讓債權額計算,聲請人償還數額未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百分之20,請鈞院查核原始債權額等語(見本院卷 第95頁至第101頁)。 10.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目前對債務人已無債權存在,就債務人聲請免責一事,請鈞院依職權辦理(見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05頁)。 1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清償已達債權額20%以上,債權人同意其免責(見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1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原債權金額182,893元,債權人於110年5月4日已受償36,579元,另請鈞院審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之不免責事由等語(見本院卷 第115頁)。 ㈢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雖具狀稱受讓債權額為181,509元之等語,惟經調閱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卷宗及本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4號卷宗(下稱清算卷、執 行卷),荷商荷蘭銀行民事陳報狀之債權金額記載與執行卷內確定之債權表,債權金額均為112,747元(見清算卷第153頁),與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金額相同。聲請人雖未全數清償債務,然其均償還達債權總額百分之二十等情(詳附表),業據聲請人提出第一銀行、渣打銀行、兆豐銀行、交通部公路總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國泰世華銀行及凱基銀行匯款單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35頁),及據上開債權人具狀陳述明確,基此,堪認本院前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是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於法尚無不合。 四、至債權人請求本院查調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第134 條其他各款不免責事由等情。惟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第134 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自應由債權人就聲請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而本件債權人既未就此部份為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證明,本院復查無聲請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第134 條所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聲請人有法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五、綜上,本院審酌各債權人受償情形,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各債權人之債權堪認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堪認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曉玟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總額(本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4號確定之債權表,新臺幣) 債權額比例 清算程序中已受分配之金額 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 債務人清償金額(新臺幣) 備註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原台東區中小企銀) 112,747元 4.87% 0元 22,549元 22,549元 讓與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313元 5.5% 0元 25,463元 25,463元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銀行) 101,472元 4.38% 0元 20,294元 98,262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國際商銀) 143,030元 6.18% 0元 28,606元 28,606元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185元 3.16% 0元 14,637元 73,185元 已清償 交通部公路總局彰化監理站 21,182元 0.91% 0元 9,872元 21,182元 已清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286元 1.65% 0元 7,657元 38,286元 已清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0,144元 50.52% 0元 234,029元 267,651元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業銀行) 182,893元 7.9% 0元 36,579元 36,579元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賣給凱基商業銀行) 107,162元 4.63% 0元 21,432元 21,432元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916元 2.2% 10,183元 50,916元 已清償 總計 2,330,489元 100% 0元 466,097元 備註: 1.本附表債權總額欄所示數額、公告債權比例欄,係依本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4號清算事件98年3月9日公告之債權表所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債權比率、債權總額為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