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朱祐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莉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準。故請陳報被告之分配金額如果剔除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之金額後,重新按債權比例分配時,原告可以增加之分配金額為若干元?並應附計算式。 二、應提出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6496號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6月15日製作之分配表、民事執行處分配期日通知函影本,及原告已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起訴證明之相關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