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維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浚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72,365元[計算式:本金480,809元+1,192,513元+299,043元= 1,972,3 65元。其餘利息或違約金,不併計其金額],應徵裁判費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20,102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