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原告因變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04 年罰執字80798號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