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金淑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3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金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3,992元,及自民國96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