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井琪、蔡文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8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蔡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肆佰捌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專案補貼款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參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5/4/14起向聲請人申請租 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5480元及專案補貼款$19733元共計新臺幣$2521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