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金蘭建設有限公司、吳進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金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宏浩等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請依欲請求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明文件(費用支出單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