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梁家源、陳仲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8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陳仲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判新台幤2萬4859元,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11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