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尚仁營造有限公司、陳上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尚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信邦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3萬元(446萬元+417萬元=863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萬6437元,應如期補繳。 二、提出新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及現今登記資料。 三、被告二人預購之房屋現況如何?是否已為第一次所有權登記 ?可向銀行貸金額究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