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0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何氏金屬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0490號 債 權 人 何氏金屬有限公司(PT.HOMETALINDO MANDIRI) AX 法定代理人 甲○○(Mr. H AX 上列債權人何氏金屬有限公司 (PT.HOMETALINDO MANDIRI)因與 債務人炬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何氏金屬有限公司 (PT.HOMETALINDO MANDIRI)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法院,本件聲請所表明之法院係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非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2.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另若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請具狀補正委任狀。 3.請補支付命令狀繕本3件。 4.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炬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張博銓』抑或『乙○○』?並請補正債務人炬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變更登記卡,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杰玲